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黑名单”列入情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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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名单”列入情形规定
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推进市场竞争的公开、公平、公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在济宁城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招采平台从事招标投标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参与招标投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黑名单”。
招标代理机构相关情形
(一)招标代理机构采取行贿、提供回扣或者给予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手段承接招标代理业务的;
(二)招标代理机构以他人名义或者允许他人以本机构的名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
(三)招标代理机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
评标委员会成员相关情形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擅离职守的;
(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标的;
(七)评标委员会成员私下接触投标人的;
(八)评标委员会成员接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明示或者暗示提出的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的要求的;
(九)评标委员会成员对依法应当否决的投标不提出否决意见的;
(十)评标委员会成员暗示或者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或者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
(十一)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或者将与评标内容有关的资料记录、摘抄、复印、拍照及带出评标场所的;
(十二)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十三)评标委员会成员不能客观公正履行职责的;
(十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评标活动的;
(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携带通讯工具、录音录像设备、移动存储设备等进入评标区的;
(十六)评标委员会成员发表具有倾向性、诱导性的见解或者私下串通,试图影响他人独立评标的;
投标人相关情形
(十七)投标人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
(十八)投标人向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 ;
(十九)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二十)投标人出让或者出租资格、资质证书供他人投标的;
(二十一)投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
(二十二)投标人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
(二十三)投标人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二十四)中标人不按照投标文件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订立合同,合同主要条款与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内容不一致,或者与招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
(二十五)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的;
其他相关情形
(二十六)投标人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重大违法记录的;
(二十七)投标人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名单中有不良记录且未消除的。
注:“黑名单”信息有效期限自被列入名单之日起计算,期限1年,1年期满后重新审核认定其是否可以移出黑名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相关主体在“其他相关情形”所涉条件消除后,可提交佐证材料并提出移出申请,经审核通过后,无需等待“黑名单”1年有效期届满,即可办理移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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